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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祭祀公業解散派下員書立之同意書持憑辦理分割登記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局表示:祭祀公業之土地,原為其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該祭祀公業解散,由派下員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土地登記為個別所有,即由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具有派下員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之性質。
祭祀公業派下員書立之同意書既已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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