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來臨,營業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因一時疏忽而漏報某些收入,造成違章而受罰。
本局指出,於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較常出現漏報收入情形歸類如下: 一、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二、漏報出售土地以外之財產所發生之增益、下腳變現收入或保險賠償收入。 三、已實際發生之兌換盈益,誤認仍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轉列現金,而漏未列報當年度收益。 四、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列報收入。 五、預收款,例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等,應轉列收入而未轉列。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相關申報資料是否完整及有無短漏報相關收入等,以避免因疏忽漏報收入,造成違章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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