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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查調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應備之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必須出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該局說明,國稅局於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9年5月3日至99年5月31日止(5月1日及2日為例假日)】,除提供納稅義務人臨櫃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98年度所得資料之服務外,為擴大服務項目,同時提供扣除額資料,扣除額資料範圍包括保險人、金融機構及大專以上院校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予稽徵機關之上一年度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部分資料。
該局指出,為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維護課稅資料安全,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以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為限。其他證明文件諸如:駕照、工作識別證、健保IC卡、老人證、護照、殘障手冊及戶口名簿等專屬用途文件,不能代替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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