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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之範圍
 

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下(5)月1 日起展開,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那些營利事業必須填寫結算申報書第18頁至第21頁的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
 針對上述問題,南區國稅局依據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規定,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主體要件: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3千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免於申報書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
 (二)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3千萬元以上但未超過3億元的營利事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揭露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1、在中華民國境外有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2、依租稅減免法規(指租稅減免附冊所列之法規)享有租稅稅優惠者。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50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3、依法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超過200萬元者。
 (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在3億元以上的營利事業,應揭露符合下列第二點規定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二、營利事業應揭露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範圍:
 (一)關係企業方面:
 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從事交易,且其交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揭露該等關係企業之資訊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所從事之所有交易之資料:
 1、與同一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在1千2百萬元以上。
 2、與所有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在5千萬元以上。
 (二)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方面:
 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從事交易,且其交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揭露該等關係人資訊及其與該等關係人交易之資料:
 1、與同一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之全年交易總額在6百萬元以上。
 2、與所有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之全年交易總額在2千5百萬元以上。
 三、第二點所稱全年交易總額,係不分交易類型,且無論交易所 涉為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其屬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者,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實際提供或使用資金之金額,按其實際提供或使用該資金之天數加權平均計算之資金金額,按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計算之金額為準。
 四、第二點關係企業之認定,於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條第1款有關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過該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20%以上規定時,參照財務會計準則第5號公報辦理。 
 五、營利事業與間接持有或被間接持有關係企業間之受控交易,符合上開第一 點及第二點揭露規定者,其所有直接或間接持有或被直接或間接持有之關係企業資料 (不論相互間有無受控交易),均應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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