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稅務新知 |
|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未滿183日應如何申報納稅 |
|
|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83日者,其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時,如其配偶為臺灣地區境內居住個人時,可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可於申報時一併扣除,已扣繳稅款並可抵繳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 如無配偶或不欲與配偶合併申報者,其所得即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先行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免辦結算申報,其已扣繳稅款亦無法申請退還;如尚有其它非屬扣繳範圍所得,應填寫其專用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依規定稅率先行繳納稅款後,再持申報書及稅單向居留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