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法院拍賣之土地如退還溢繳增值稅以原執行法院為受領人
 

(南縣訊)常有債務人(原土地所權人)誤解法院拍賣之土地,如核退溢繳增值稅應退還予原土地所權人。

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局表示:法院拍賣土地已按一般用地稅率扣繳土地增值稅後,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如執行法院認為其核退之溢繳稅款係執行所得之案款,應交法院另行分配債權人,則其退還稅款之受領人,應為原執行法院。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