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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出售供神壇使用之土地不得按優惠稅率計課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某甲出售土地時
,既
經查明其地上第四層公寓式建物係供神壇使用
,已
非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
,
不得
依同法第34條規定
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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