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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醫療機構改設醫療法人所書立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局表示:
私立醫療機構改設醫療法人
,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
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房屋,無償移轉予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醫療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憑證,無須繳納印花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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