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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印花稅額不足1元時,要不要貼花?
台南縣稅務局新化分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9條規定,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1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之部份,均
免予貼用
。而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稅額不足通用貨幣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份,亦均
免予繳納
。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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