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每3年應重新規定地價1次,距96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今年又適逢重新規定地價年度,臺北市99年重新規定地價後,累進起點地價為29,510,000元,較96年度累進起點地價26,374,000元,增加3,136,000元。因此,今年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9,510,000元者,其地價稅按第1級之級距即千分之十稅率徵收。
該處指出,地價稅係採累進稅率,按個人在同一縣市內應稅土地總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計徵,今年重新規定地價後,平均申報地價較96年高,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所適用第2級至第6級稅率應扣減之累進差額,也隨之調升,因此,99年起地價稅將因申報地價及累進起點地價變動而有所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