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營業人之「分身」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臺南市東區陳小姐問:本公司要在台北成立辦事處,作為北部客戶申訴或意見反應之窗口,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縱使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如無對外營業行為,僅須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毋須辦理營業登記。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