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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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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在華期間取得國外雇主給付報酬之課稅及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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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外僑在我國內居留超過90天,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由境外雇主給付之報酬亦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外僑來臺大多為其雇主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市場調查、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且其在臺居留期間,享有我國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渠等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之義務。是以,外僑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應列入我國來源所得,並依外僑在我國居留時間區分如下: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就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且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勞務報酬,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逾90天以上未滿183天者,其自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我國來源所得,應按20%稅率申報納稅。 三、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者,其自我國境內、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屬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於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享有各項免稅額、扣除額;但於年度中途離境時,應於離境前1週辦理離境申報。 該局指出,國外給付之勞務報酬,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及公證人應同時檢附開業證件影本),供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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