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75年5月14日臺財稅字第7522603號函規定,報社之廣告費收入依據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劃分為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報社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二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向報社刊登徵才廣告,因歸類屬報社之分類廣告,故所取得報社給予之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營業稅申報之進項扣抵憑證,即不能申報於營業稅之進項稅額,但仍可列為當年度廣告費支出之費用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