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分別簽訂買賣及承攬契約可節省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包括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摡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係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但分別簽訂買賣及承攬契約可節省印花稅負擔。
本處進一步說明,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之同一憑證。雖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只須貼用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但因同一份契約兼具承攬契約性質,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本處貼心提醒您節稅小撇步,同一合約如具兩種以上性質時,分別書立契約,則可按各契約性質分別計算應貼用之印花稅票;即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只須貼用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而承攬契據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如此可節省您印花稅之負擔喔。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