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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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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投資抵減 申請變嚴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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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申請研發投資抵減稅捐優惠的件數與金額不斷成長,國稅局的審核則趨嚴。企業「研發新產品」與「製程改善」等問題,常引發徵納雙方認定不同的爭議。會計師建議,營利事業應儘量備齊文件,避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甲公司申報9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1億63萬餘元,經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未申報直接人工支出,因為在台灣地區已沒有生產線,而是將產品以三角貿易方式直接銷售給境外客戶,主要是為他人研究發展新產品。
北區國稅局認為,該公司並沒有具體性及通盤性的研究計畫及目標,只是對現有產品或技術的經常性改良、變更,以迎合客戶需求,僅屬產品改良,便認定不屬研發支出抵減稅捐的範疇。
稅務員指出,研發費用抵減稅捐的主要目的,在培植企業的研發能力。對企業買入的技術、無法提升本身研發能力,或研發不屬核心領域,與提升新產品功能的開發無關等活動,都不屬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稅捐的範疇。
國稅局說,為維持減免稅捐的公平性,將研發費用抵減稅捐的範圍放在研發的核心部分,即新產品構想的提出與設計支出,避免研發支出成為企業的避稅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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