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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員工參加公司認股計畫取得股票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員工參加國外總公司認股計畫取得之外國公司股票,及國內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員工取得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股票交付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故我國境內公司之員工參加國外總公司認股計畫取得外國公司股票,或受讓取得國內公司依規定收買之公司股份,該股票交付日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實物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前述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股票交付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股票交付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我國境內之公司於交付股票日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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