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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98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二十九
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十九
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十六
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八
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十三
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十
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八
計算。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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