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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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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歇業時,應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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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民區李小姐來電詢問,她在家中經營雜貨店,並已依規定向建設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營業稅則由稽徵機關每3個月發單課徵,現在因附近超商、大賣場林立,生意一落千丈,已結束營業,稽徵機關清查時發現,是否還要辦理註銷登記?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另同法第46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所以依上述規定仍請李小姐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註銷登記,另李小姐的雜貨店若每3個月都有繳納營業稅,則應先向所轄稽徵所申請補發截至註銷日止之營業稅繳款書,於金融機構繳清營業稅後,再檢附該繳款書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連同申請書向建設局申請註銷登記,建設局於受理經核准註銷登記後會將全案移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營業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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