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稅務新知 |
|
95年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可以全數列舉扣除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將於96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申報,適用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因所得稅法修正及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其金額已調增,此外,95年度所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全數申報扣除,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2萬4千元之限制。 該局說明,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2萬4千元,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萬4千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包括在前述之2萬4千元內,可全數列報扣除,沒有金額之限制。 該局指出,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雖可全數列報扣除,但僅適用採列舉扣除額之申報戶,採用標準扣除額者不可列報扣除。 另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之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份),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資料,如申報居住國外而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之人身保險費,可憑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列報。 該局呼籲,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申報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應善用各項免稅額、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