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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處罰
 

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要罰

營業人在不知情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怎麼辦?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業稅法規定,由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才能列為進項扣抵銷項稅額,否則即視為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將按違章情節處以所漏稅額1至10倍罰鍰。
若因不知交易對象為虛設行號,營業人也確實有進貨事實,該局表示,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都會給予較輕的處分。依照稅法規定,有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者,只要營業人證實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且經查明開立統一發票之虛設行號,已依規定申報進、銷項資料,並按其申報之應納稅額繳納者,除原以申報扣抵的營業稅進項稅額需要補繳給國庫外,就查明認定總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加處5﹪的行為罰罰鍰;若未能證明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該局建議營業人仍應提示進貨相關合約書、訂購單、運送簽收及驗收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有進貨事實等相關資料,與所取具之進項統一發票及相關帳載紀錄供稽徵機關查核,雖然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稅,應依營業稅法51條第5款規定補稅並處罰,但可適用有進貨事實較輕的處罰。但若沒有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者,除應依刑法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刑責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表示,虛報進向稅額減輕處罰之機會,在稽徵機關核定裁罰前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紀錄中承諾違章事實,有進貨事實者,即可從規定裁罰5倍減為處2倍罰鍰;若無進貨事實者,亦可從規定裁罰7倍減為處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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