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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電子申報各類所得憑單之製單流水號不可重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如因情形特殊同時採用媒體及網路申報辦理者,其製單流水號不可重複(第1位可為文數字,第2位至第8位為數字),網路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必需彙總合併上傳。
該局說明,同一申報單位由不同部門分別錄製各類所得資料媒體檔案,分別採用媒體及網路辦理申報者,例如:薪資、盈餘分別由不同單位處理時(即盈餘委由股務代理人外包作業),得選擇盈餘採媒體申報,薪資連同其他所得資料採網路申報,除必須以申報單位之統一編號、格式順序合併,從00000000號開始依序編製流水號(8位,第1位可為文數字,第2位至第8位為數字)不得重複外,另須於媒體檔案遞送單「資料名稱」欄上註明「尚有其他資料」。採用網路申報及更正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將所有類別之所得資料彙總合併一次傳送申報,如僅傳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即造成後送申報所得資料覆蓋掉前次申報所得資料。

該局舉例,甲公司有分配股利資料30,000筆,由股務代理人代為辦理媒體申報,甲公司第1次自行以網路申報薪資所得資料計80筆,若第2次申報5筆租賃所得時,未將薪資、租賃等共85筆所得資料彙總為一個完整檔案上傳,將因後檔資料覆蓋前檔資料,造成網路申報檔中僅有5筆租賃所得資料,而無原先申報80筆薪資資料情形,將嚴重影響納稅義務人5月份查調所得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呼籲,請扣繳單位及營利事業注意,應確實依「98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憑單媒體及網路申報,以避免徵納雙方及所得人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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