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於98年12月31日公布,將於99年1月1日生效。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放寬優惠稅率以一生一次之限制,增列一生一屋優惠規定減輕換屋者土地增值稅負擔。適用條件為「已享受按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及「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者,得於都市1.5公畝及非都市3.5公畝土地面積以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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