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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娛樂業停業超過1天時可申請當期稅額比例核減!
(苗栗訊)電動遊藝場、視聽歌唱業者由於營業場所重新裝潢、整修、遷移營業地址或公休等,需暫停營業數日時,負責人疏忽未即時向稽徵機關申報,等收到繳款書發覺後才提出申請時,停業時間無法追溯起日,就要繳納整個月稅款。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
經營娛樂業者
,為維護自身權益,
當停業超過
1
天時,請記得於事前填寫停、復業申請書,詳載停業起迄日期,向本局或營業所在地鄉(鎮)公所申報,經稽徵機關派員調查屬實簽報核准後,當期應納娛樂稅額將依規定按日比例核減。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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