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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之土地,應重提申請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南縣訊﹞原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時,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規定,「依第17條及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故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上述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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