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市民的居住環境與生活品質,政府鼓勵透過都市更新來平衡地區發展。基於都市更新案件越來越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換登記時,所檢附的豋記清冊或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非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約,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又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所謂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因此,登記清冊或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係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所繕造,並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開「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約」不同,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處進一步說明,目前坊間買賣不動產,通常訂有公契與私契兩種買賣契約書,所謂公契,是指依規定格式所書立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所用的契約;而私契則是買賣雙方私底下按實際交易金額所訂定的契約。該處特別提醒,依規定公契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私契因為不是用於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的契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因此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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