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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
每人可以扣除
557
萬元
(94
年以前為
500
萬元
)
,但是
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
。申報時要檢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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