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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代繳義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土地無人管理,
經主管稽徵機關指定使用人為地價稅代繳義務人,該代繳義務人縱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仍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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