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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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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裁罰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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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財政部表示,「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自81年11月23日發布以來,不定期配合相關法令修正、稽徵實務需要或因應社會實況及民情輿情反映意見予以檢討修正。此次該部仍循例檢討修正該參考表,並以96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3740號令發布實施。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帳簿驗印規定)、第104條(營利事業負責人逾期不申請登記、註銷、或變更登記之處罰規定)、第105條(未設置、記載及保存帳簿之處罰規定)相關處罰規定之修正刪除,而予以回歸適用稅捐稽徵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爰刪除本參考表中各該所得稅法條文相關之處罰規定。 二、配合所得稅法第111條修正處罰對象及處罰金額之上下限,修正本參考表相關之處罰規定。 三、配合所得稅法第110條(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相關函令規定,營利事業短漏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案件,爰將本參考表原規定相關漏稅額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准予適用較低裁罰倍數裁罰之規定,提高至10萬元以下。 四、因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營業稅現行法定處罰倍數頗重(如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5條處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處1倍以上10倍以下之罰鍰),本參考表原規定之相關處罰倍數有過苛之虞,爰修正降低處罰倍數,以疏減訟源。 五、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補繳應納稅款及配合查核,並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以節省稽徵成本及疏減訟源,本參考表中有關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亦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減輕處罰規定,降低罰鍰倍數。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欲查詢此次修正之詳細內容,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賦稅法令條文全文檢索\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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