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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無人繼承之遺產所產生之收益無課稅對象,免發單補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後,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其遺產於死亡後所產生之收益,已無核課所得稅之對象,免發單補徵其所得稅;而應適用民法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於清償應納稅捐及債務並交付遺贈後,將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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