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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受僱於他人之律師其收入為薪資所得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稅局表示,本局近來調查納稅義務人李君之銀行往來明細資料,發現另一納稅義務人陳君自94年起每隔3個月即匯款652,500元予李君,經調查相關證據後,李君承認其有律師資格,而於上述期間擔任陳君法律顧問職務按月收取217,500元之費用。

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年1月17日財稅一第67319號令釋規定,藥劑師僅受僱負責管理職務支領固定薪資,其性質核與醫師受聘於公私立醫院者無異,既非執行業務,其收入為薪資所得。另依據財政部64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36108號函相反解釋,執行業務者如受公司僱用經常擔任公司所指定工作,其自公司取得之顧問費,非屬執行業務之報酬。
經查君雖有律師資格,然其受僱於陳君擔任法律顧問職務而領取固定薪資,並經常擔任陳君所指定工作,其按月所收取之顧問費用,依據上開函釋規定應屬薪資所得,經本局依法核課李君各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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