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法官會議限期改正的壓力下,行政院會修訂所得稅法與貨物稅條例,對企業沒有按時申報貨物稅和所得稅的案件,明訂加徵的滯報金和怠報金「最高上限」,大幅降低處罰標準。
現行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滯報金為應納稅額的一○%,下限為三千元,怠報金為應納稅額二○%,下限為九千元,沒有上限規定;所得稅法中,企業營所稅滯報金為加徵一○%,下限一千五百元;怠報金為加徵二○%,下限二○%,也沒上限規定。
所謂滯報金是企業在時限內補報貨物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國稅局處罰加徵;怠報金是接到稅單超過十五天仍然沒有申報,被國稅局抓到後加徵的金額。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辦理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八十七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在五月卅一日申報期限屆滿前,先繳納了應納稅款,但未分配盈餘卻遲至六月一日才完成結算申報,申報時間只差一天,卻被北區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加徵四一四萬元的「滯報金」,新竹一信不服聲請釋憲獲勝。
去年九月大法官會議發布第六一六號解釋文指出,國稅局對納稅義務人未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加徵「滯報金」的制裁,是一種行為罰鍰,沒有「按情節輕重」,也沒有「合理最高額」的限制,一律按應納稅額處罰一○%加徵滯報金,違悖憲法比例原則與對人民財產保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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