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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死亡人生前登記在名下使用的汽車是否不計入遺產總額?
張小姐來電洽詢,其父生前遺有汽車2部, 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其總價值在
80
萬元(
95
年
1
月
1
日
以後適用)以下部分,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故被繼承人所遺之交通工具為其日常生活所必需
(
汽機車各一部為限
)
,則可於上述額度內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中。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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