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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以上者應累計違章次數與執行停業處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 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即應核定停業處分;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者,應再次處以停業之處分。
  國稅局進一歩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1年內經查獲逹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又財政部96年間發布的解釋函規定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時,倘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逹3次,且經執行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應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此處所指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例如,查獲短漏開發票日為98年11月1日,則其「1年內」最後日為99年10月31日。再者,其短漏開發票銷售額之處罰,即便所漏稅額每期在新台幣2千元以下,亦不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免予處罰之規定。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上述規定,若有短漏開發票者,除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外,還有累計違章次數與停業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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