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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九十七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賦稅法令條文
稅目:
九十七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02070號函
 
 97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52 %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30 %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28 %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7 %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
     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1、住家用:
    (1)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7 %計算。
    (2)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4 %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
     以核定。
  (四)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4 %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
     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 5 %計算。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