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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房屋只要暫停營業使用每月15日前提出變更用途申請當月即可按較低稅率課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不景氣之下,原作營業用的房屋,不管是自行營業或出租供他人開店營生,只要停止營業,房屋空置時,就可以視房屋使用情形申請改課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使用時,應於三十日內向稅務局申請,本局將派員實地勘察屬實後,變更日期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課徵房屋稅。例如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課徵稅率為百分之三,如於停業期間,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時,即按變更後用途核課房屋稅,也就是依照其使用情形課徵。如停業期間之房屋係供作住家使用,即按現值百分之一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停業期間轉供作私人醫院、診所、自由業事務所、補習班等使用,即按百分之一.五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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