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已修正,明定符合直接扣抵法要件的兼營營業人,無須申請即可採用直接扣抵法,凡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中區國稅局年來經常查獲在年度中收取股利收入的兼營營業人,因未經核准而採用直接扣抵法,報繳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也未將股利收入併計免稅銷售額申報,經稽徵機關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率調整稅額後,導致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補稅、處罰案例。
財政部已在去年12月修正公布前項辦法若干條文,規定兼營營業人只要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不必再向稽徵機關申請,就可以採用直接扣抵法調整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兼營營業人如帳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貨物、勞務等實際用途,且免稅營業用的進項稅額不多者,採用直接扣抵法有利節稅。
官員提醒營業人,依前項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經營製造業、當年度銷售額逾10億元,或申報扣抵進項稅額逾2,000萬元者,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未依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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