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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免稅土地移轉變為應稅自登記日之次期起課稅。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新化分局表示: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
自辦妥移轉登記之日起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原為應稅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仍為應稅土地,其
納稅義務人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之納稅義務基準日(即
8
月
31
日
),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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