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選擇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85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說明98年5月27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免逐年攤提。所謂創業期間,係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為配合該條文的修正,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同時規定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由營利事業選擇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在節省稅負的考量下,凡是98年5月28日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選擇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