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明(99)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加計國內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指出,財政部已於98年9月22日發布「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參照所得稅法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分類,將海外所得分為10類,並比照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成本費用減除規定,使稽徵機關對海外所得有一致性之查核及認定標準,並便利納稅人計算及遵循。 依照該要點規定,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股票買賣是以股票買賣交割日、基金是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給付日;另外,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其他所得…等係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海外所得已依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亦可依比率扣抵基本稅額。 舉例說明,A君99年1月20日將境外基金贖回,贖回金額400萬元、成本180萬元,A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為200萬元、一般所得稅額為297,800元,無其他免稅所得,則A君當年度基本所得為420萬元,未達600萬元無需申報最低稅負。假設A君尚有其他免稅所得300萬元,則A君之基本所得為720萬元,基本稅額為240,000元[(720萬-600萬)×20%],基本稅額小於一般所得稅額,A君不需再繳最低稅負。 臺南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有許多納稅人來電詢問有關海外所得課稅問題,擔心以後將海外資金匯回會被課稅,該分局表示,資金匯回不等於所得,有海外所得不一定需要申報最低稅負,申報最低稅負也不代表一定需要繳稅,必須是全戶的海外所得總額要超過100萬元、國內加計國外(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達到600萬元、且所得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的納稅人才會被課稅,因此,未來僅有少數高所得者,始可能須就海外所得繳納基本稅額,一般民眾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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