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房屋不論有無使用執照,都是房屋稅課徵範圍,納稅人應依規定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房屋建造完成應向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需檢附之文件包括:身分證明文件、平面圖、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影本(如無使用執照者,改附承諾書及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有裝設電梯者,加附已貼足印花稅票之電梯承購合約書影本,鋼鐵造房屋加附結構圖各乙份。
一般民眾之觀念均認為合法申請有使用執照之房屋,才須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籍設立並繳納房屋稅,其實無照違章之房屋既屬房屋稅課徵對象,仍須申報繳納房屋稅,至於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本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房屋稅額外,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