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按其代徵稅額給予百分之1獎勵金,如繳納截限日期適逢週六或例假日,在順延期間內繳納,仍可給予代徵獎勵金。例如營業人98年4月份之娛樂稅應於5月10日前繳納,但98年5月10日為星期日,則繳納期限依規定可以順延至5月11日(星期一),因此營業人於該日至銀行繳納稅款時,代收稅款銀行仍應給予扣領繳納稅額百分之1之代徵獎勵金。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在順延期間內繳納娛樂稅,而代收稅款銀行之經辦人未依規定手續給予扣領獎勵金時,可立即向其說明並請其按此規定辦理,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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