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九十六年一至三月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請儘速於九十六年四月五日前申報,該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6年1至3月份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96年5月1日至5月10日開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另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