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或被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死亡,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其配偶於95年度中死亡,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如下: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應依實際情形按下列方式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一、死亡者遺有配偶者,應由其配偶依法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合併辦理申報,其免稅額仍可按全額77,000元減除,若年滿70歲則可減除115,500元。 二、死亡者被列報為扶養親屬者,應由列報扶養死亡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合併辦理申報,其免稅額仍可按全額77,000元減除,若死亡者係其直系尊親屬且年滿70歲則可減除115,500元。 三、死亡者未遺有配偶、亦未被列報扶養者,則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而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佔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例如某甲在95年4月20日死亡,未遺有配偶亦未被列報扶養但有所得,則其免稅額為23,205元(77,000元乘以365分之110),標準扣除額為13,863元﹙46,000元乘以365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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