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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課徵娛樂稅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竹東分處表示: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至於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質者,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該處提醒經營前述應課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營業所在地之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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