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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課徵娛樂稅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竹東分處表示:
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
至於
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質者,
應
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該處提醒經營前述應課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營業所在地之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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