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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申報營業稅相關規定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或購用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按期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未於該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如有應納營業稅未繳納而被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最低1千2佰元,最高1萬2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低3千元,最高3萬元。另營業人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而被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區○○顧問社因準備結束營業,故當期未購用統一發票亦未開店營業,誤以為當期未購買統一發票且無銷售額即不需要按期申報營業稅,而遭稽徵機關課徵滯報金1千2佰元,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既經核准設立,不論有無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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