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一般營業人出售或無償過戶其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直接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自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賦,基於租稅公平之立場,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違反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常誤解法令造成短漏報銷售額,有下列3種最為常見:
一、一般營業人以公司行號名義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時,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日後出售時亦誤認為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營業人將車輛直接過戶予負責人,未開立統一發票。

三、無償移轉他人(含公司員工、親朋好友等)所有,未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直接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補稅受罰。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將加息免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