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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申請復查
 

94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在即,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或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該局於受理申請復查案件時,常發現有因逾期提出申請而遭駁回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時,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款書送達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或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逾期申請者,將逕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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