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壹、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辦理暫繳。
貳:配合所得稅法第69條第2項修正規定,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當年度暫繳稅額者,且未採試算暫繳申報者,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辦理暫繳,免再填具暫繳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