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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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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核算九十五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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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核算九十五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九十五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一、律師: (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 刑事審判少年案件: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即原 省轄市,以下同)四0、000元,在縣三五、000元。 但義務案件、發回更審案件或屬「保全」、「提存」、 「聲請」案件,經提出約定不另收費文件,經查明 屬實者,免計;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 市一0、000元,在縣九、000元。 (二)公證案件: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五、000元,在縣四、 000元。 (三)登記案件:每件五、000元。 (四)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 其他信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 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0、000元, 在縣一六、000元。 (五)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 市及市四0、000元,在縣三五、000元;贈與稅每 件在直轄市及市二0、000元,在縣一五、000元。 (六)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 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四五、000元,在縣三五、000 元。 (七)受聘為法律顧問之顧問費及車馬費,另計。 二、會計師: (一)受託代辦工商登記: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七、000元, 在縣六、000元。 (二)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 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四五、000元,在縣三五、000 元。 (三)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 市及市四0、000元,在縣三五、000元;贈與稅每 件在直轄市及市二0、000元,在縣一五、000元。 (四)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建築師:按工程營繕資料記載之工程造價金額百分之四• 五計算。但承接政府或公有機構之設計、繪圖、監造之 報酬,應分別調查按實計算。 四、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按接生人數每人在直轄 市及市二、八00元,在縣二、二00元。但屬全民健康 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醫療費用者,應依中央健康 保險局通報資料計算其收入額。 五、地政士:按承辦案件之性質,每件計算如下: (一)保存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三、000元,在縣二、五 00元。 (二)繼承、賸餘財產差額分配、贈與、信託所有權移轉 登記:在直轄市及市八、000元,在縣六、五00元。 (三)買賣、交換、拍賣、判決、共有物分割等所有權移 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七、000元,在縣五、五00 元。 (四)他項權利登記(地上權、抵押權、典權、地役權、 永佃權、耕作權之設定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 二、五00元,在縣二、000元。 (五)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二、五00元, 在縣二、000元。 (六)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及管理人變更、 權利內容變更、限制、更正、權利書狀補(換)發 登記及其他本標準未規定項目:在直轄市及市一、 五00元,在縣一、二00元。 六、著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七、經紀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八、藥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九、中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西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一、獸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二、醫事檢驗師(生):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三、工匠: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四、表演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五、節目製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六、命理卜卦: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七、書畫家、版畫家: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八、技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九、引水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程式設計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一、精算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二、商標代理人: (一)向國內註冊商標(包括正商標、防護商標、聯合商 標、服務標章、聯合服務標章、延展、移轉、商標 專用權授權使用等):每件五、八00元。 (二)向國外註冊商標:每件一三、000元。 (三)商標異議、評定、再評定、答辯、訴願、行政訴訟 及再審:每一程序三四、000元。 二十三、專利代理人: (一) 發明專利申請(包括發明、追加發明、申請權讓與、 專利權讓與、專利權租與等):每件三四、000元。 (二) 新型專利申請(包括新型、追加新型、申請權讓與、 專利權讓與、專利權租與等):每件二0、000元。 (三) 新式樣專利申請(包括新式樣、聯合新式樣、申請 權讓與、專利權讓與、專利權租與等):每件一 五、000元。 (四) 向國外申請專利:每件五八、000元。 (五) 專利再審查、異議、答辯、訴願、行政訴訟及再 審:每一程序八三、000元。 二十四、仲裁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五、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未具會計師資 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適用會計師收入標準 計算;其代為記帳者,不論書面審核或查帳案件,每家每月在直轄市及市二、五00元,在縣二、000元。 二十六、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適用律師 收入標準計算;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 市五、000元,在縣四、五00元。 二十七、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 者:適用建築師收入標準計算。 二十八、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適用地 政士收入標準計算。 二十九、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 務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五、000元,在縣四、五 00元。 三十、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一、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五章規定 標準核計。 三十二、不動產估價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三、物理治療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四、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 及繼承等申請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一、五00元, 在縣一、二00元。 附註: 一、自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取得之收入,得依扣 繳資料核計。 二、執行業務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縣(市)偏僻地區者, 除收入標準依查得資料核計者外,收入標準按縣(市) 之八折計算;至偏僻地區範圍,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 認定。 三、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四、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計算應以「件」為單位,所稱「件」, 原則上以地政事務所收文一案為準,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依登記標的物分別計件:包括房屋及基地之登記,實 務上,有合為一案送件者,有分開各一送件者,均視 為一案,其「件」數之計算如第四款。 (二) 依登記性質分別計算:例如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 押權設定之登記,則應就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 定登記分別計算。 (三) 依委託人人數分別計件:以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之人 數計算,不得將雙方人數合併計算。但如係共有物之 登記,雖有數名共有人,仍以一件計算,且已按標的 物分別計件者,即不再依委託人人數計件。 (四) 同一收文案有多筆土地或多棟房屋者,以土地一筆為一件或房屋一棟為一件計算;另每增加土地一筆或房屋一棟,則加計百分之二十五,加計部分以加計至百分之二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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