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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災害罹難者,繼承人提領其存款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可免附遺產繳清或免稅證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莫拉克颱風災害罹難者,其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機構之存款,繼承人提領時,如提領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惟該項提領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財政部考量本次莫拉克颱風災害造成民眾財產損失嚴重,為方便風災罹難者之繼承人在辦理被繼承人身後或災後重建等事宜,需動用被繼承人之存款,配合先前84年3月15日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釋,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機構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規定,特於98年8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20830號函發布將該准予提領金額之存款標準提高為新臺幣1,2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或房屋或投資等財產,繼承人要辦理繼承移轉或更名登記時,仍必須取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地政機關或公私事業始可受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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